近日,經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0萬元。
2021年11月,李某聽朋友說做電商來錢快,便與盧某、陸某(均另案處理)開發了一個珠寶搶拍平臺App,投資人通過充值“入門費”、老會員推薦等方式,即可成為該平臺的會員。搶拍到的商品經過自行加價和平臺改價,會再次進入平臺競拍流程,持有該商品的會員不斷從中賺取差價收益。此外,平臺還鼓勵會員發展下線,形成層級關系,以獲得額外的團隊流水收益。
截至案發時,該平臺累計注冊會員記錄15508條,最大層級34級,非法吸收資金共計1095萬余元。在此過程中,被告人李某負責財務、對接技術人員、平臺數據維護、客服管理等工作。
2023年9月,該案被移送至鎮江市丹徒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本案中涉及的分銷式傳銷,跟傳統意義上的聚眾傳銷原理一致,只是一個線上一個線下,但是傳銷的本質沒有改變。”承辦檢察官認為,李某伙同他人,以在網絡上倒賣珠寶賺取高額收益為誘餌,吸引投資人注冊會員、發展下線,形成層級關系獲得收益,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丹徒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公開審理此案并當庭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