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侵害公眾合法權益。7月22日,山西省處置非法集資領導組辦公室以案釋法并提醒廣大金融投資者,此類活動并非真正基于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要增強風險防范意識,謹防上當受騙。
2018年3月,被告人童某、吳某委托成都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設計“GBC”平臺軟件電腦客戶端和手機APP,后伙同被告人周某、劉某等人預謀后,制作虛假宣傳資料,周某、童某、吳某等人謊稱由“GBC”平臺系統生成的“GBC”幣、財富幣是區塊鏈虛擬貨幣,具有巨大升值空間,以不同投資額對應不同收益率為誘餌,通過微信群、朋友圈采取傳銷組織形式層層發展下線,并在某大酒店召開“GBC”全國推廣會,公開虛假宣傳“GBC”公司總部在英國,是某市政府招商引資項目,欺騙會員購買“GBC”幣,以后來者投資支付先前者提現,其實并無實際經營。
2018年7月23日,周某、童某要求成都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將軟件下線并刪除數據。周某、童某、吳某、劉某等人通過收集大量他人銀行卡,以POS機套現、銀行卡提現等方式轉移和非法占有“GBC”會員資金。至案發,“GBC”平臺已發展會員47層。涉及會員賬號59548個,進出資金34.08億元,其中虧損會員賬號40480個,虧損6.29億元。后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童某、吳某、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區塊鏈是由分布式數據存儲、點對點傳輸、共識機制、加密算法等計算機技術構成的多中心化數據庫技術,可為存證溯源、業務協作、數字資產、數據交換等高價值場景提供多方互信的解決方案。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以新興領域區塊鏈為噱頭,同時采取傳銷方式非法吸收資金,形成非法集資。據介紹,“區塊鏈”形式的非法集資行為主要呈現三大特征,即網絡化、跨境化明顯;欺騙性、誘惑性、隱蔽性較強;存在多種違法風險。
山西省處非辦提醒,區塊鏈只是一種技術手段。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一樣,我國目前不承認虛擬貨幣的法定地位,任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行為均屬非法。目前我國任何交易平臺都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或“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