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著“1個FIL幣(虛擬幣,FIL是Filecoin的原生代幣,Filecoin是基于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存儲網絡)就可入局獲得2倍收益、發展下線可得4倍團隊收益”的幌子,合伙成立專門的公司,通過自主開發的App不到一年時間就吸引江蘇、貴州、湖南等多個省市的會員1萬余名,涉案金額4000余萬元。
7月20日,記者從鎮江市京口區檢察院了解到,經該院提起公訴,法院近日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黎某等8人有期徒刑三年,適用三年至五年緩刑,并處罰金21萬元至25萬元。
投入1個FIL幣,至少獲得2倍收益?
鎮江市京口區的蔣先生是一名“虛擬幣”發燒友,2021年的6月,他通過自己所在的虛擬幣QQ交流群知道了一款簡稱FPM的APP投資平臺。
該平臺聲稱與礦機商有良好的合作關系,可以幫會員質押“挖礦”。只要下載APP并注冊會員后,最低起充1個1FIL幣就可以進行質押“挖礦”,獲得至少2倍的靜態收益,還可通過發展下線得到收益1%到30%的額外團隊收益,最高可達4倍。如果申請提現,在扣除1%手續費后最遲三天內就可以到賬。
一直關注并看好Filecoin的蔣先生,立馬就心動了,從交易所購買了500個FIL幣充值到FPM平臺,還拉了自己的幾個幣圈好友作為自己的下線。
果不其然,因為FIL的幣值一直在上漲,平臺顯示的收益也隨之水漲船高。但看到平臺充值的人數越來越多,又不時看到網上某虛擬幣投資APP爆雷的新聞,擔心自己的錢拿不回來的蔣先生便向平臺申請收益提現。
但等了五天,自己的申請一直處于“待審核”狀態。害怕平臺崩盤的蔣先生,立即到公安機關報案。
接到報案后,公安機關經初查發現,FPM平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而且平臺背后還有一個實際運作方——貴陽某數據存儲有限公司。2021年8月31日,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偵查。
成立公司,掩蓋非法的事實
隨著偵查活動的深入,以貴陽某數據存儲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黎某為首的幾名股東浮出水面。
2020年11月,多年混跡于幣圈的黎某被幣圈好友告知有Filcoin衍生項目的“發財門路”,經其介紹認識了北京某礦機商黃某。知道Filcoin即將上線、對其很看好的的黎某,找到了李某、田某等幾個好哥們出資“入伙”,自己則負責與礦機商對接購買了設備準備“挖礦”。
等到Filcoin正式上線后,黎某發現花重金購買的設備卻挖不了礦。經詢問發現,除了要購買設備,還需要前置質押大量的FIL幣才能“挖礦”產生收益。可是去哪找這么多的FIL幣呢?黎某、李某等人想到曾經充值使用過的某虛擬幣APP的傳銷模式,于是便委托礦機商黃某按照類似模式設計和開發了“FPM”App,并于2020年12月正式上線。
平臺上線后,黎某、李某等每人組建一個團隊,通過網絡、線下推介等方式全力圈收FIL幣。2021年3月、4月,黎某又先后拉來了有著豐富“推廣銷售經驗”的熊某、王某。
2021年5月,為了拉攏更多人并增加平臺的可信度,黎某等人還注冊成立了貴陽某數據存儲有限公司。期間,他們分別任公司股東,以公司的名義開始運營、推廣FPM平臺,并且以公司名義與投資人簽訂質押合同:書面承諾返還參與人2倍質押FIL幣。
從2020年12月18日平臺上線到2021年10月13日,FPM平臺注冊會員達1萬余個,層級關系達10層,累計吸收會員FIL幣40余萬個,涉案金額高達4000多萬。
雖然該平臺對外宣傳會員投入的FIL全部用于質押“挖礦”,但由于會員數量越來越多后,“挖礦”產生的收益無法給付約定的收益,為了不崩盤,平臺只能不斷地發展下線、充實玩家數量和FIL幣數量,以及延長原先約定的收益時間和提現審核時間,維持平臺繼續運營下去。
引導偵查, 具體分析準確定性
2021年9月,鑒于案件重大復雜,鎮江京口區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邀請后,第一時間指派該院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檢察部主任彭莉組成辦案團隊,提前介入并引導偵查人員調查取證。
期間,辦案團隊先后4次與偵查人員會商案情,從資金去向、宣傳話術的真實性以及節點建立等方面提出20余條針對性建議。
2022年10月24日,公安機關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將黎某、李某等8人移送京口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辦案團隊經審查認為,李某、黎某等人為了推廣FPM平臺,設定了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動態收益規則雖然屬于傳銷犯罪中拉人頭,以高額回報為誘餌,不斷發展下線人員的模式,但經鑒定和審計發現,黎某等人將吸收到的FIL幣大量用于與礦機商合作質押“挖礦”,而且截止案發,黎某等人投入的FIL幣仍在持續“挖礦”產生收益,并沒有轉移資金的行為。據此,不具有騙取財物的主觀故意,應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審查起訴期間,檢察機關認真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釋法說理,促使8名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該案的一份文書獲評全省優秀省優秀釋法說理文書。同時,考慮到黎某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將質押和新產出的FIL幣進行扣押,且足夠兌付投資人損失。2023年10月,京口區檢察院在對黎某等8人依法提起公訴的同時,還建議適用緩刑。
近日,法院全部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全部意見和量刑建議,并作出前述判決。
發稿前,院方還介紹,貴陽某數據存儲有限公司是黎某等人為了非法吸收公眾資金成立的,成立后的主要業務是運營FPM平臺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以單位犯罪論處。但為進一步規范良好市場經濟秩序,京口區檢察院及時將辦案中發現的該公司涉嫌“空殼公司”的線索移交至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督促對貴陽某數據存儲有限公司依法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