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野縣人民政府官網發布一則《新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新市監處罰〔2022〕18號)》(簡稱:《行政處罰決定書》)。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2年1月8日,新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稱中友控股(山東)集團有限公司、旺達通(山東)牧業有限公司、山東鵬遠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旺達通(陜西)牧業有限公司等公司通過芝麻牧場線上APP,宣稱線上分散養殖,線下對標的模式,線上領養,共享牧場,其經營模式涉嫌傳銷。
經辦案人員初步調查,芝麻牧場線上APP經營模式涉嫌存在傳銷行為,新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上報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后,為防止以上公司轉移、隱匿傳銷資金,于2022年2月21日申請新野縣人民法院對以上公司及主要人員的銀行賬戶予以凍結。
經查:中友控股(山東)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山東鵬遠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旺達通(陜西)牧業有限公司、旺達通(山東)牧業有限公司等公司利用芝麻牧場APP宣稱“線下養殖+云端共享+產業閉環”的商業模式,其運作模式是:經推薦人介紹,在芝麻牧場APP注冊賬號,綁定身份證、銀行卡、手機號碼、微信、支付寶等信息,即成為牧童,沒有領養牛羊為流浪牧童,領養牛羊后即為快樂牧童。領養的牛羊需要寄養在芝麻牧場的專業牛棚,領養數量不限,周期為12個月,領養小牛犢每頭8000元,年化收益3倍24000元,日收益66元。領養小羊羔每頭2000元,年化收益2.5倍5000元,日收益13.7元。快樂牧童累計領養金額達10萬元可以升級為牧場主。
收益模式:
1、自己領養收益(同上)。
2、推薦收益,直接分享:牛800元,羊200元。間接分享:牛160元,羊40元。
3、團隊收益:牧場主傭金收益、合作社傭金收益、分公司傭金收益、股東傭金收益為所在團隊會員(所發展會員及下線發展的所有會員)領養牛羊金額的1.5%,每頭牛120元,每頭羊30元。
芝麻牧場APP經營制度模式存在以下情形:
一、設立門檻。
要求參與者通過掃描推薦人二維碼,以8000元領養一頭牛或者2000元領養一頭羊,投資8000元才能獲得快樂牧童資格的行為,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二)項“組織者或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繳納費用或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繳納費用,取得加入資格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規定,屬于傳銷行為中繳納 “入門費”的情形。
二、拉人頭。
主要體現在2種推薦收益制度模式上:
1、直推收益:
直接推薦會員可獲得下線會員領養牛羊金額的10%,其發展的下線會員領養一頭牛可以獲得800元,領養一頭羊可以獲得200元。
2、間推收益:
下線發展的會員,上線獲得領養牛羊金額的2%,一頭牛可獲得160元,一頭羊可獲得40元。通過直推收益和間推收益,鼓勵會員發展下線,獲得收益。
三、團隊計酬:
1、團隊業績收益,
團隊會員每領養一頭牛羊,團隊長可獲得1.5%,每頭牛120元,每頭羊30元;
2、公司業績收益,
團隊長每年可以參加公司業績分紅,公司拿出團隊收益的80%中的26%給予團隊長加權分紅,分紅部分80%可以提現,20%只能抵扣消費。
值得一提的是,中友控股(山東)集團有限公司、山東鵬遠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旺達通(山東)牧業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通過芝麻牧場APP,2021年6月至2022年2月期間共獲取非法收益15156471.60元(其中:中友控股(山東)集團有限公司7667761.56元,山東鵬遠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639638.80元,旺達通(山東)牧業有限公司1849071.24元)。
根據上述事實,新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4日對該公司下發了新市監處聽告【2022】18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新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中友控股(山東)集團有限公司、山東鵬遠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旺達通(山東)牧業有限公司利用芝麻牧場APP平臺,要求參與者以8000元領養1頭牛,2000元領養1頭羊,獲得收益的行為,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二)項“組織者或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繳納費用或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繳納費用,取得加入資格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規定,屬于傳銷行為中繳納 “設立門檻”的情形。
以上公司在實際經營中為了擴大養殖規模,發展會員領養牛羊并獲取收益,通過發展人員并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其模式屬于“團隊計酬”式傳銷,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三)項規定的傳銷行為。
綜上所述,該公司實施的上述行為構成《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二)、(三)項所規定的傳銷行為。其模式以共享牧場為盈利目的的“設立門檻”“拉人頭”“團隊計酬”式傳銷。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此外,參照《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0版)》第四章第三節《構成傳銷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一)組織策劃傳銷,未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4.違法經營總額 100 萬元以上的,屬情節特別嚴重,處以 150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對當事人的處罰金額應酌情予以考慮。
經該局研究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二、對該公司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違法所得15156471.60元予以沒收。
三、對該公司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處以185萬元的罰款。
罰沒款合計:17006471.60元(大寫:壹仟柒佰萬陸仟肆佰柒拾壹元陸角整)。
據天眼查顯示,中友控股(山東)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30日,注冊資本為300萬元,宋明江擔任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