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網訊 “8天肌膚猶如新生”、“68800人已經見證奇跡水帶來的肌膚新生”……近日化妝品品牌歐萊雅因虛假宣傳被罰20萬元一事引發熱議。11月25日,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十大虛假違法廣告典型,其中歐萊雅(中國)有限公司違法廣告案被點名。南都記者梳理發現,化妝品行業一直是虛假宣傳的重災區,韓束、倩碧、歐舒丹……均被國內外相關監管部門處罰過。
大眾遇到化妝品虛假宣傳應該如何維權?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陳北元對南都記者表示,消費者要有監督的義務,發現有宣傳不規范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應該主動向工商部門投訴。因為虛假宣傳構成欺詐行為的,可以主張“退一賠三”,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發布虛假廣告歐萊雅被罰
相關通告稱,當事人在重慶某百貨有限公司“歐萊雅”專柜發布印刷品廣告,其內容含有:“法國碧歐泉8天、肌膚猶如新生,愈顏、彈潤、透亮源自活源精粹的愈顏力、奇跡水肌底精華露,無論年齡、無論肌膚狀態、8天肌膚猶如新生、明星達人摯愛之選、眾人見證8天奇跡、肌膚問題一并解決,68800人已經見證奇跡水帶來的肌膚新生……”等用語。
經查明,當事人屬虛構使用商品的效果,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四)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2019年6月,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萬元。
目前,歐萊雅已撤回了所有的相關宣傳資料。這并非歐萊雅首次被指控虛假廣告,此前在法國、英國和意大利,歐萊雅都有產品因為虛假宣傳而受罰或者警告。
歐萊雅集團是法國的化妝品公司,創辦于1907年,經營范圍包括生產、行銷并分銷保健及美容產品,旗下擁有蘭蔻、阿瑪尼、科顏氏、巴黎歐萊雅等25個子品牌。目前,該公司在全球擁有283家分公司、42家工廠、100多個代理商。
多個化妝品大品牌曾涉嫌虛假宣傳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2018年消費者投訴舉報呈現八大特點》顯示,2018年,全國市場監管部門共收到消費者投訴、舉報、咨詢1124.96萬件,比去年同期增長20.74%。其中,升級類消費投訴猛增,化妝品消費投訴同比增長排名第一,高達246.7%。網購投訴高速增長,其中虛假廣告成為主要投訴問題。
長期以來,化妝品公司因各種形式的虛假宣傳被處罰的案例并不少見。絲芙蘭、韓束、倩碧、歐舒丹……均被國內外相關監管部門處罰過。
2019年11月18日,絲芙蘭(上海)化妝品銷售有限公司涉嫌違反《廣告法》,被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并罰款5萬余元。
2015年,佳潔士雙效炫白牙膏因為宣稱”只需要一天,牙齒就真的白了”,涉嫌虛假宣稱被罰款603萬元。
2015年8月,因宣稱“韓束曬美白”產品能使皮膚“越曬越白”,上海市工商局對上海韓束化妝品有限公司作出停止發布上述違法廣告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罰款11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14年4月,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發現歐舒丹品牌下兩款產品,號稱具有瘦身功效這一說法并不屬實。于是對其處以45萬美元的罰款,同時禁止該品牌未來再做虛假減肥廣告。
2014年3月,雅詩蘭黛旗下倩碧的Repairwear Laser煥妍活力系列產品,因廣告宣傳語誤導消費者,被意大利監管部門處罰40萬歐元。
為何化妝品領域虛假宣傳事件頻發?
為何化妝品領域虛假宣傳事件頻發?北京科技大學法律系主任侯登華向南都記者表示,化妝品使用人群眾多,但使用效果評價難度相對較大。化妝品特別是特殊用途化妝品有一定功效性,比如淡斑、祛痘、美白等效果,不同使用人群因使用方法、個人體質、生活習慣的不同,效果也具有差異性。但其實用看似科學的宣傳話術“忽悠”消費者,也屬于虛假宣傳。據悉,“新廣告法”第28條對虛假廣告作出明確規定,并列出五種虛假廣告可能情形,包括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
對于部分化妝品企業因虛假宣傳被罰的情況,不少律師表示目前國家對虛假廣告處罰力度較大,但大多數消費者的維權意識薄弱,或者識別能力不強,所以較少主動維權。
如何正確識別化妝品違法、虛假宣傳?
“100%純天然”、“根治黃褐斑、妊娠斑、蝴蝶斑、肝斑”、“3天美白,7天還你靚白肌膚”、“一次見效,有效率90%以上”……化妝品功效宣傳手段多樣、話術層出不窮,普通消費者如何辨別化妝品虛假廣告、夸大宣傳?
據悉,虛假廣告,指廣告內容是虛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誤解的,一是指商品宣傳的內容與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不符;二就是指可能使宣傳對象或受宣傳影響的人對商品的真實情況產生錯誤的聯想,從而影響其購買決策的商品宣傳。
據悉,根據《化妝品命名規定》和《化妝品命名指南》,化妝品名稱中禁止表達的詞意或使用的詞包括但不限于:(一)絕對化詞意。如特效、奇效、超強、全面、全方位、第一、特級等;(二)虛假性詞意;(三)夸大性詞意;(四)醫療術語。如處方、藥方、醫藥、各種疾病名稱等;(五)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如抗菌、消炎、活血、脫敏等;(六)醫學名人的姓名;(七)與產品的特性沒有關聯,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意。如解碼、紅外線等;(八)庸俗性詞意;(九)封建迷信詞意;(十)已經批準的藥品名;(十一)超范圍認定產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妝品絕對不得超過《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規定規定的九類特殊用途化妝品象征的解釋,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不得作為特殊用途。
日前,“化妝品監管APP”已經上線,已有化妝品信息查詢、化妝品知識科普、化妝品抽檢信息發布等功能。消費者在購買和使用化妝品過程中,如果發現違法違規產品,也可以隨時隨地通過APP投訴舉報。
消費者遇到虛假宣傳 可以主張“退一賠三”
大眾遇到化妝品虛假宣傳應該如何維權?廣東省消委會法律顧問陳北元律師對南都記者表示,消費者有監督的權利,發現有宣傳不規范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可以主動向工商部門投訴。據悉,按照我國廣告法,一般情況下針對虛假宣傳的處罰是廣告費用的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或者是2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為虛假宣傳構成欺詐行為的,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55條規定,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賠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即“退一賠三”,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通過線上渠道如電商平臺、微商等消費遇到虛假宣傳,應該向誰索賠?陳北元介紹:“微商、發布者、電商平臺甚至廣告代言人都應該承擔責任。”按照廣告法第38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負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電商平臺既是廣告發布者,也是廣告經營者,屬于二合一的角色,對店鋪發布廣告應有審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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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宣傳相關法律條文
1、經營者(廣告主)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2、廣告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廣告法第37條規定的罰款,指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連帶責任。
《廣告法》第38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責編:Far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