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網訊 “開庭時,法官代被告陳述答辯意見,我們申請該法官回避遭拒絕,本案關鍵證據《鑒定意見書》中還出現了‘陰陽鑒定記錄’。”恒諾世佳(寧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恒某世佳公司)表示,這一情況發生在恒諾世佳公司訴湖北省黃岡市羅田縣市場監管局(下稱羅田市監局)行政處罰及羅田縣政府復議決定一案在黃岡市浠水縣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期間。
當前,該案一審已經開庭兩次,法院尚未就案件通知再次開庭或作出判決。
被指傳銷挨罰5248萬,公司不服硬剛羅田縣政府、市監局
2023年08月02日,羅田市監局作出羅田市監處罰〔2023〕18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恒諾世佳商城APP傳銷為由,罰沒該司款項共計5248萬余元。
恒諾世佳公司對此不服,開啟了法律維權路。2023年09月04日,恒諾世佳公司向羅田縣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請求撤銷上述處罰決定。行政復議申請書中強調了三個問題:
一是《禁止傳銷條例》規定的“傳銷行為”,具有“拉人頭”、
“團隊計酬”或“強制繳納入門費”的特點,而恒諾世佳公司的經營模式不具有前述任何一個特征;
二是羅田市監局處罰所依據的重要證據,即重慶市華信司法鑒定所“渝華信[2023電鑒字
0302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其內容除了提取的電子數據內容,還統計了人數和金額,但該鑒定機構《司法鑒定許可證》業務范圍僅限“電子數據鑒定”,即該鑒定機構僅能對電子數據的存在性、真實性、功能性進行鑒定,而統計人數和金額屬于司法會計鑒定范疇;
三是恒諾世佳公司原注冊經營地在山東省青島市,后遷至福建省寧德市,從未在湖北省羅田縣注冊經營地,根據相關規定,即使恒諾世佳公司的經營行為存在傳銷嫌疑,也應由注冊經營地市場監管局處理,湖北省羅田縣市場監管局處理本案作出巨額罰款決定。
2023年11月16日,恒諾世佳公司向羅田縣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申請對《司法鑒定意見書》所涉事項重新鑒定。
2023年11月27日,羅田縣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回復不予準許重新鑒定。
2024年01月04日,恒諾世佳公司將重慶市華信司法鑒定所及所內鑒定人投訴至重慶市司法局,請求糾正該所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懲處相關操作人員。重慶市司法局將投訴移交至鑒定機構所在地的重慶市兩江新區司法局處理。
2024年03月21日,重慶市兩江新區司法局作出回復,稱恒諾世佳公司投訴內容皆不成立或不予處理。
2024年04月01日,羅田縣人民政府作出羅政復決字〔2023〕6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書稱:
恒諾世佳公司運行的“恒諾世佳商城
APP”項目,以銷售蝦青素食品、化妝品及保健品為名,通過已在APP注冊的VIP用戶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并注冊賬號成為用戶,用戶注冊后通過APP輸入手機號和用戶密碼進入“恒諾世佳商城
APP”,在認購198元的積分“大禮包”后方可成為VIP會員,取得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然后通過繼續發展其他人員成為 VIP會員或購買商品從而獲利。
結合“恒諾世佳商城 APP”項目具體推廣規則、產品銷售模式及獎金制度等事實,認定申請人經營的“恒諾世佳商城
APP”項目運營模式符合傳銷行為特征,維持了羅田市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恒諾世佳公司對該結果不服,于2024年04月11日向浠水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羅田市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撤銷羅田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恒諾世佳公司在起訴狀中繼續強調,重慶市華信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錯漏百出,不能作為事實認定的依據,且羅田市監局對該鑒定意見書的相關內容未經調查核實就徑行作為處罰決定的主要認定事實,未履行行政機關調查取證的法定職責。
2024年05月16日,恒諾世佳公司向重慶市司法局提交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重慶市兩江新區司法局作出的關于投訴重慶市華信司法鑒定所的回復。
諾世佳:質疑法官代被告念答辯狀行為影響審判的公正性
2024年07月25日,浠水縣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該案。恒諾世佳公司表示,該案審判長黃某某要求羅田縣政府代理人簡要陳述答辯意見及理由時,認為該代理人所陳述內容未達到某種標準或要求,竟直接宣稱“由法庭代為陳述”。
恒諾世佳公司認為,這種行為明顯失當,法官應該是居中裁判者,具有中立性。如果成為單獨一方的代言人,很可能影響該案的公正審判。
2024年08月01日,恒諾世佳公司接到浠水縣法院開庭傳票,通知8月5日在浠水縣法院第二次開庭,開庭事由為“補充質證”。恒諾世佳公司表示,當天下午其與法官助理取得聯系,詢問“補充質證”的證據內容。法官助理答復,該證據為第一次開庭時,專家證人要求鑒定機構提供的host文件。通話時,該證據尚在郵寄途中。開庭前,法院沒有向他送達該證據。
2024年08月05日,恒諾世佳公司代理律師到浠水縣法院參加庭審。庭上,法官出示了鑒定機構郵寄來的補充證據材料。由于第一次開庭時出現了法官代羅田縣政府的代理人答辯的事宜,恒諾世佳公司代理律師向法庭提交了要求該法官回避的書面申請,另外,還要求立即暫停庭審,按規定應向該法院院長提交《回避申請》并等待院長的處理決定,但這名法官將《回避申請》放在一邊,宣布繼續庭審。這樣做庭審程序是無效的,所以代理律師拒絕在庭審筆錄上簽字確認庭審內容。
2024年08月06日,浠水縣法院作出《浠水縣人民法院決定書》,駁回了恒諾世佳公司提出的回避申請,并載明如不服該決定,可以向該院申請復議一次。次日,恒諾世佳公司向浠水縣人民法院郵寄《復議申請》。
2024年08月12日,恒諾世佳公司收到浠水縣人民法院郵寄送達的《復議決定書》。《復議決定書》稱,恒諾世佳公司提出回避申請后,法庭當即停止了審理活動,并認為8月5日的庭審無須且未恢復法庭辯論。這與客觀實際情況明顯不符,且與恒諾世佳公司的說法明顯相悖。
庭審過后,恒諾世佳公司代理律師對鑒定機構補充的證據進行了研究,發現其中的《司法鑒定過程實時記錄表》與重慶市華信司法鑒定所此前向重慶市兩江新區司法局所提交的版本內容存在較大差異。
重慶市華信司法鑒定所向司法局提交的版本中鑒定過程實時記錄僅有三頁,而向法院提交的版本達到五頁;
其向司法局提交的版本中未載明依據的規范標準,而向法院提交的版本載明了所依據的兩項規范標準;
向司法局提交的版本記載對檢材拍照、登記的實施人是張曉航、譚一鳴,地點是鑒定所實驗室,而向法院提交的版本記載的拍照、登記實施人是田燕,地點是接待室;
向司法局提交的版本中記載其對數據庫中的充值金額、提現金額、分銷訂單金額、分銷傭金等進行了鑒定,而向法院提交的版本中則不包含這些超范圍鑒定的事項;
向司法局提交的版本未記載進行了病毒查殺,而向法院提交的版本記載進行了病毒查殺。
恒諾世佳公司表示,在首次庭審中,恒諾世佳公司代理律師和專家證人指出過該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存在鑒定過程記錄不完整、相關金額鑒定超出其業務范圍、未進行病毒查殺等問題,而在第二次庭審中補充的鑒定記錄便規避了上述問題,高度懷疑其有意篡改鑒定記錄、偽造證據。
當前,該案一審已經開庭兩次,法院尚未就案件通知再次開庭或作出判決。
此前,公司就鑒定事項投訴至重慶市司法局,重慶市司法局轉給重慶市兩江新區司法局后,重慶市兩江新區司法局作出不予處理的答復。公司不認可該答復,于2024年5月向重慶市司法局提出了行政復議申請,后重慶市司法局以該復議案件應以湖北省浠水縣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訴訟案件結果為依據,中止審理。恒諾世佳公司認為該中止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且邏輯上本末倒置,遂向司法部、重慶市政府申請復議監督。
2024年09月13日,重慶市人民政府向恒諾世佳公司郵寄送達行政復議監督告知書,認為重慶市司法局中止行政復議審理的理由不充分,責令其恢復審理。同日,重慶市司法局也電話通知恒諾世佳公司律師,該機關將于近期恢復審理復議案件,書面通知隨后郵寄送達。恒諾世佳認為,重慶市司法局作出中止審理決定的時間距離法定60天的審限僅剩5天,恢復審理后如果不延期,該復議案件將很快會有結果,這或將影響本案的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