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登記管理行為,維護交易安全,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公司高質量發展,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辦理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及相關備案適用本辦法。
辦理公司登記、備案,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三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的要求,規范履行登記管理職能,維護誠信安全的市場秩序。
第二章? 登記事項
第四條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冊資本;
(五)類型;
(六)經營范圍;
(七)登記機關;
(八)成立日期;
(九)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第五條? 設置審計委員會的公司備案董事,應當同時標明董事擔任審計委員會成員的信息。
第六條? 公司聯絡員受公司委托,負責公司與公司登記機關之間的聯絡工作,可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與公司具有勞動用工關系的人員等擔任,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公司應當依法備案登記聯絡員,提供聯絡員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等常用聯系方式并確保通訊暢通。
第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應當符合誠信原則,科學合理,由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成立前繳足注冊資本。
除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公司設立時無需提交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第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股東應當自辦理注冊資本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年內繳足。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在公司股東全額繳足股款后,辦理注冊資本變更登記。
第九條? 2024年7月1日前登記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剩余認繳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過五年的,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將其剩余認繳出資期限調整至五年內,并記載于公司章程,股東應當在調整后的認繳出資期限內足額繳納認繳的出資額;剩余認繳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繳足注冊資本的,無需調整認繳出資期限。
2024年7月1日前登記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將其剩余認繳注冊資本繳足。
第十條? 2024年7月1日前登記設立的公司生產經營涉及國家重大戰略任務、國計民生、國家安全等國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同意,公司可以按2024年7月1日前確定的出資期限進行出資。
前款公司包括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國有企業等。
第十一條? 2024年7月1日前登記設立的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結合公司的經營范圍、經營狀況以及股東的出資能力、主營項目、資產規模等進行研判。公司登記機關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情況說明,組織行業專業機構進行評估或者與相關部門協商研判,認為違背真實性、合理性原則,出資期限、注冊資本屬于明顯異常的,經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可以要求公司依法及時調整:
(一)認繳出資期限三十年以上;
(二)注冊資本十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其他違背真實性原則,不符合客觀常識的情形。
第十二條? 公司經營范圍應當符合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規定,外商投資公司及外商投資企業直接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規定。
第十三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公司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內解除其職務。
第三章? 登記規范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可以委托中介機構代其辦理公司登記、備案。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代為辦理公司登記、備案事宜,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標明其代理身份并提交授權委托書,不得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不得利用代理登記、備案從事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洗錢等違法活動。
第十五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等因接受司法調查、羈押或者服刑等,無法進行實名驗證、現場本人辦理或者提交公證文件的,當事人可通過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方式進行實名驗證。
第十六條? 公司申請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登記,應當提交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使用證明。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等方式,能夠驗證核實申請人提交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客觀存在且公司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簡化免收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公司申請登記或者備案事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辦理設立登記或者相關事項的變更登記及備案。
(一)公司名稱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二)股東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異常且拒不調整的;
(三)經營范圍涉及登記前置審批事項,不能提交審批機關批準文件、證件的;
(四)涉及虛假登記的直接責任人自登記被撤銷之日起三年內再次申請登記的;
(五)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權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不特定多數債權人利益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十八條? 公司通過登記注冊系統報送歇業備案所需信息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相關信息及時共享至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已經死亡、注銷或者被撤銷,導致公司難以自行辦理注銷登記的,可以由股東的繼受主體或者投資人代為依法辦理注銷登記,并在注銷決議上說明代為辦理注銷的相關情況。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生效法律文書涉及滌除股東、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等登記備案事項的,需要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因公司逾期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明確的法定義務,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滌除股東、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等登記備案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協助執行,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滌除信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2024年7月1日前登記設立的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導致無法按公司法規定在2027年6月30日前調整出資期限的,由公司登記機關納入另冊管理。
第二十二條? 被納入另冊管理的公司,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恢復登記在冊狀態。登記機關對其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可以恢復登記在冊狀態。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納入另冊管理的公司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公司名稱,隱去其他信息,不再按照登記在冊的公司進行統計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中介機構冒用他人身份辦理登記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登記注冊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條規定,對中介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公司只能擁有一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公司被撤銷設立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長期保存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確保可追溯可查詢。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沒有規定的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部門規章規定。
外商投資的公司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有關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對其登記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