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監管注意!10個打傳規直典型案例公布 該地市監局回應:共計罰款111萬
道道網訊 2024年,福建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倡導競爭文化為著力點,開展反不正當競爭和打擊傳銷規范直銷“守護”專項執法行動,持續加大反不正當競爭和打擊傳銷規范直銷執法力度,重點查處了一批不正當競爭和打擊傳銷規范直銷案件,為建設高質量市場體系作出應有貢獻。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以案釋法、教育警示和社會輿論監督作用,引導我省經營主體自覺守法,共同維護統一開放、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和良好的消費環境,現選編十個示范性強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泉州某貿易有限公司虛構交易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自2023年3月起,為提高其店鋪銷量,聯系刷手刷單,虛構交易。至案發時,當事人組織違法刷單,涉及刷單總數327單、刷單金額15306.5元,刷單傭金1635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泉州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0000元。
案例二:陳某某網絡銷售建盞虛假商業宣傳案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起,當事人每期開“匣缽”直播前,會將從外購進的產品提前放置到“匣缽”內,通過虛假開“匣缽”的宣傳營銷方式實施網絡直播帶貨。2023年6月起,為營造直播效果,提升直播帶貨業績,獲得更高收益,當事人在其直播間內用磚砌了一層不具備燒制條件的假“窯門”作為直播背景,先將從外購進的建盞、瓷器產品提前放置到“匣缽”內,并將“匣缽”放到假“窯門”內,以開假“匣缽”、開假“窯門”的宣傳方式進行直播帶貨,將完全不屬于現場生產燒制的“德化瓷器”“建盞”產品,通過直播平臺,使用“現場開窯”“開窯”等行業話術進行虛假演示、介紹、推介,誤導消費者。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南平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300000元。
案例三:廈門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虛假商業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通過其設立在抖音平臺及微信視頻號平臺的賬號進行帶貨直播時,通過語言及圖片的方式對普通化妝品的功效進行說明,宣稱其具有“消炎鎮痛”的功效,以主播本人及其親戚使用情況舉例,說明產品對腰腿、頸椎、腰椎等部位不適及風濕、半月板損傷等問題具有緩解作用,且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結合涉案化妝品的功能屬性,上述宣傳內容虛假,引發消費者誤解,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廈門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76720元,并處罰款200000元。
案例四:福安市某電子產品商行虛假商業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以體驗某品牌美體減肥儀(以下簡稱減肥儀)的方式吸引消費者到店,在消費者體驗的過程中,通過投影儀播放課件、PPTX演示、病例分享、口頭宣講等方式向客戶宣傳其銷售的減肥儀具有管理、治療疾病等功效。當事人銷售的減肥儀的執行標準及產品參數顯示,該減肥儀并非醫療器械,且當事人不能提供減肥儀有其所宣傳的疾病治療功能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并提供屏南縣棠口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難證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和《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二)、第(五)項,福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80000元。
案例五:福州某肛腸醫院有限公司虛構銷售數量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福州某肛腸醫院有限公司在微信“福州和平肛腸醫院”小程序上銷售一款名為“無痛胃腸鏡套餐”的商品(醫療服務),該商品宣傳的已售數量為2471件。經查,截止到案發,該“無痛胃腸鏡套餐”在微信小程序上的實際銷售數量為0,商品宣傳的銷售數量為當事人自行添加。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在小程序上銷售商品(醫療服務)時虛構銷售數量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并參照《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七條減輕處罰的規定,福州市晉安區市場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50000元。
案例六:寧德市東僑經濟開發區某醫藥零售有限公司商業混淆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銷售的某品牌阿膠與馳名商標“東阿阿膠”在產品包裝、外觀裝潢尺寸規格、整體構圖、基本色調、圖形文字內容、排列方式及布局都存在近似,僅部分細節存在差異。兩者在視覺特征上的相同點大于不同點,容易造成一般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當事人于2023年10月31日、2024年3月21日,分兩次從浙江一家醫藥有限公司購入某品牌阿膠共13盒,實際按照658元/盒的價格售出2盒。上述產品貨值金額8664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購進上述藥品時,已履行規定的相關義務,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寧德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沒收涉案阿膠11盒。
案例七:廣州市某供應鏈有限公司商業混淆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多多買菜”平臺銷售的某品牌升級檸檬護膚洗潔精產品使用了外型、長寬高度及色彩與AXE基本一致的瓶型(AXE為廣州南順清潔用品有限公司主打產品),且使用同一產品名稱檸檬護膚洗潔精,與AXE僅一個字母之差,產品標簽上的檸檬、ICON圖案與AXE僅作了左右對稱移位處理,使得某品牌產品與AXE產品極度近似,消費者稍不留神,就可能將兩者混淆,誤認為AXE產品。同時,當事人銷售的ALE琦薇兒檸檬護膚洗潔精屬于列入目錄的產品,該產品未取得全國工業產品生許可證且未在洗潔精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廈門市同安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已查封的124瓶檸檬護膚洗潔精,沒收違法所得13.34元,并處罰款人民幣30000元。
案例八:蘇某故意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案
基本案情:2018年3月起,當事人岳母羅某(已判決)經劉某(已判決)介紹,成為同案人下線,參加AGK網絡平臺活動(傳銷平臺,2019年間更名為FCD)。2019年8月份,因羅某與劉某發生矛盾,故將平臺上相關操作事宜交由當事人負責。當事人明知羅某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仍替她負責平臺賬戶注冊、加單賣單、教授新用戶如何查看賬戶、幫助管理發展的下線賬戶等。當事人于2022年5月25日被公安機關抓獲,于同月28日退出款項20000元。2023年7月5日,涵江區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起訴決定,并于2023年10月24日向涵江區市場監管局發出檢察意見書,要求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屬于為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提供幫助的違法行為。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莆田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50000元。
案例九:李某某參加并介紹他人參與傳銷案
基本案情:2020年6月21日,當事人經他人介紹開始參與“自愿連鎖經營業”傳銷活動,也稱“1040陽光工程”,簡稱“連鎖業”,是一種沒有實際產品銷售、沒有實際服務內容的純資本運作的傳銷活動。該傳銷活動采用的是五級三晉制組織構架模式,依據會員層級關系和級別分配傭金,只要購買“入門費”成為“自愿連銷經營業”傳銷組織成員并補滿21份份額,即投入69800元后即可發展下線。當事人投了69800元,即購買了21份份額,隨后分別于2020年12月份、2021年6月份、2022年2月份先后發展了3個下線,3個下線累計購買了31份份額,即都購買了102800元,當事人所占的份額超過了65份,已上升為經理級別。當事人發展的3個下線又繼續發展下線,當事人通過層層發展下線獲得的會員分紅總計達到800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第(三)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已構成參加傳銷和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的違法行為。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福州市連江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80000元,并處罰款150000元。
案例十:薛某某參加并介紹他人參與傳銷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于2021年7月份起在福建某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依靠發展會員在“某某文化”APP字畫交易網絡平臺搶拍字畫從中非法獲利。騰藝公司經營期間,當事人擔任團隊長,共幫助發展下線人員38人,下級層數9級,為他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提供幫助,至2022年6月騰藝公司被查獲時,當事人未獲利。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已構成參加傳銷和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在傳銷案中起次要作用,未獲違法所得,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第七條第三款,福清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并處罰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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