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被告人劉某、鐘某、周某三人犯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至一年一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馬來西亞MBI”組織是一個通過網上發行虛擬注冊幣,吸引投資者繳納會費注冊會員,成為會員后能夠獲得動態收益和靜態收益的組織,繳納的會費從700元至245000元不等。靜態收益是指通過平臺配送易物點,將易物點掛賣轉換成注冊幣,再將注冊幣賣給下線進行提現;動態收益是指通過發展人員加入平臺,幫他們注冊賬號并放在自己賬號下面,平臺就會按照直推獎、對碰獎、業績獎的比例獎勵注冊幣,從而獲得收益,發展的人越多獲得的動態收益就越多。
2014年7月,被告人劉某通過QQ好友加入“馬來西亞MBI”組織,2015年5月,被告人鐘某經被告人劉某介紹,加入“馬來西亞MBI”組織成為劉某下線,同年7月,被告人周某成為鐘某的下線后,負責在萍鄉發展下線會員。被告人劉某、鐘某、周某在加入“MBI”平臺期間,通過開展講課、拉攏身邊親戚朋友注冊會員作為下線、發動下線發展下線等方式,直接或間接發展了易某某等40余人加入,且層級均達三級以上。其中劉某利用其本人、其前夫、其弟的銀行卡,共收取下線購買注冊幣資金達5900余萬元。鐘某利用本人及其丈夫李某的銀行卡,共收取下線購買注冊幣資金達3700余萬元。周某利用本人及其丈夫文某的銀行卡,共收取下線購買注冊幣資金120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鐘某、周某組織、領導易某某等40余人,先后加入“馬來西亞MBI”組織并成為其下線,層級達三級以上,涉案金額均達250萬以上,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被告人劉某、鐘某、周某為上下線關系,在組織、領導他人參與傳銷活動時有相應的承接作用,構成共同犯罪。因被告人劉某、鐘某、周某均不是“馬來西亞MBI”組傳銷組織的發起者、決策者,可以認定三人為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并自愿認罪認罰,可減輕處罰;其歸案后積極退贓,并主動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鐘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其退繳部分非法所得,并主動繳納大部分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其主動繳納部分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鐘某歸案后有悔罪表現,根據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并結合其所在地社區矯正機構的調查評估意見,對二人適用非監禁刑。
綜合考慮該案犯罪事實、情節等因素,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