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通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網獲悉,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網絡傳銷案,被告人宋某瓊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
2018年11月以來,賈某等人(均另案處理)利用Ubank平臺,以投資挖礦獲取收益為名,要求投資者購買Ubank通證獲得會員資格,按照發展先后順序組成層級,按照倍數放大投資者的投資金額,以發展下線的人數與投資金額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Ubank平臺以投資挖礦、交易虛擬貨幣等為名,要求參加者需經一名會員推薦,并購買該平臺發行的“UBNK”通證激活賬號。通過設置分享加速、節點加速、社區加速等方式,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會員間按照一定順序組成上下線層級,將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及投資金額作為返利依據,進行非法傳銷活動。
據被告人宋某瓊供稱,加入該平臺必須通過已注冊會員推薦,且至少投資700元才能成為正式會員。
投資Ubank的會員可以在平臺內進行買賣交易,平臺內的獲利方式是個人賬戶內的“UBNK”每天按照0.3%進行靜態釋放,另外動態收益就是發展人員投資Ubank,加速釋放和增值。
動態收益分為分享加速、社區加速、節點加速。
分享加速是平臺會員直接推薦用戶,可以享受10%的釋放加速;
社區加速就是被推薦的人繼續發展人員,推薦人也可獲得獎勵,但有層級限制;
節點加速是后期的股幣雙全時期,平臺設置了獎勵百分比,每個大小團隊的領導人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團隊的入金額度、新發展成員人數等獲得獎勵,沒有層級限制。Ubank平臺的游戲規則就是讓投資人去發展人、推薦人,否則平臺根本無法運行下去。
2019年3月,被告人宋某瓊經他人推薦加入Ubank平臺并成為會員,通過建立微信群、口頭宣傳等方式開展宣傳Ubank平臺,發展多人成為會員,并從中獲利。經審計,至2021年5月,被告人宋某瓊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19層(未包含宋某瓊所在層級)、10,000余人,其中6,000余名下線人員買入金額3億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某瓊結伙他人組織、領導以投資理財項目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加入,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
綜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等,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判處被告人宋某瓊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