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了解到,安化縣人民法院公布一則刑事判刑書,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陳某中、金某、李某妹、諶某珍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湖南中遠久泰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遠久泰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8日,注冊資本五千萬元,被告人陳某中任中遠久泰公司法人兼董事長、實際控制人,負責公司對外協調工作和全盤事務;
陳某(已另案處理)于2018年6月份至2019年9月份任某遠久泰公司執行總裁,負責中遠久泰公司的市場發展運行和系統APP小程序維護兼職出納工作等;
被告人金某于2018年2月至2020年11月任中遠久泰公司總經理兼商學院院長(商學院院長職務于2020年年初移交給被告人李某妹),負責講解中遠久泰公司的營銷模式、公司業務骨干培訓兼任會計工作等,被告人金某在中遠久泰公司非法獲利100000余元;
被告人李某妹2019年8月加入中遠久泰公司,成為董事會員,于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任中遠久泰公司商學院院長,負責給會員講解公司營銷模式、市場推廣等,通過其注冊的會員編號提現32600元到銀行卡上;
被告人諶某珍于2019年7月份加入中遠久泰公司,是市場業績最好的團隊負責人,主要職責是負責發展、推廣市場,共計通過中遠久泰商城小程序其注冊的四個會員編號提現,共計454600元到其名下的銀行卡上,于2021年年初離職,但被告人諶某珍在中遠久泰小程序提現截止時間在2021年3月。
陳某聯系長沙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開發設計中遠久泰網絡商城,2018年7月中旬,中遠久泰商城上線運行。中遠久泰公司向外打造“聚消費者,創造財富,大家共享”的理念,成為公司會員后按照其級別和業績每天都能獲得提成和分紅。
中遠久泰公司利用互聯網、微信群、開大會、口口相傳的方式進行宣傳,通過設置門檻,采取返本還利、發展會員組成層級、團隊計酬等方式進行傳銷活動。
營銷模式如下:中遠久泰公司推出入會門檻1000元每單,中遠久泰公司的營銷模式主要分為靜態模式和動態模式:
1.靜態模式:需在推薦人的推薦下載微信公眾號“中遠久泰”小程序充值消費1000元產品(黑茶)注冊成為會員,分別有1000元、4000元、13000元、40000元四個消費檔位。
消費金額(元)月收入(元)總收入額度(元)
100050-802000
4000300-5008000
130001200-200026000
400004000-600080000
2.動態模式:普通會員三條線必須同時發展三個人成為公司的下一級別會員,1、3、9、27、81、3*N,具體如下圖所示:
1層1000
2層100010001000
3層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
具體的獎金分配是:
(1)分享獎三級:5%/級*3=150元(會員每發展一人加入中遠久泰公司,都能獲得其入會金額5%的提成,最多可以分享三層級);
(2)共享獎200人:470元/單(若以200人為一個團隊計算,假如中遠久泰公司200人團隊中,有一個會員的業績增加,這筆增加的會費公司拿出470元給這個團隊的200人平分,以此類推);
(3)董事獎十代:2.5%*10=250元(若A是新入的中遠久泰會員,上面10代董事每人每單都能獲得25元的獎勵)
中遠久泰公司自2018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間,先后在湖南、湖北、廣西、山東、廣東等省市區發展注冊會員4812人,中遠久泰公司的市場總業績達四千余萬元,其中黃某等384人繳納的傳銷資金6178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中、金某、李某妹、諶某珍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商品、服務,并按照上下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展會員的銷售業績與人數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四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全案的具體情況,根據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陳某中、金某、李某妹、諶某珍四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六年至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至六萬元;追繳湖南中遠久泰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已被暫扣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六萬元,由暫扣機關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