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新融媒發現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湖北核投楚漢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傳銷行為被團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120萬元。
據團風市監處罰〔2022〕68 號顯示,2021 年 9 月 7 日,本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核投控股發展有限公司的“匯享生活”投資項目涉嫌傳銷。本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開展調查,在調查中發現當事人涉嫌參與核投控股發展有限公司(另案處理)組織“匯享生活”從事傳銷活動,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的規定。2022 年 1 月 20 日,經本局分管局長批準,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2021 年 1 月,核投控股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尚東)組織策劃“匯享生活”從事傳銷活動,本局接到投訴舉報后,立案并報省、市局備案。
“匯享生活”銷售模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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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費補貼:
一、愛心使者
1.當月個人消費流水達到 1 萬元,且直接分享 5 個會員,人均消費流水達到3000 元以上,可晉升為愛心使者。
獲得團隊內總消費流水 5%的推廣費用補貼。
2.獲得團隊內平級或超越兩代流水的 5%推廣補貼。
二、愛心大使
當月個人消費流水達到 3 萬元,且分享 6 人晉升為愛心使者,團隊總消費流水達到 100 萬元以上,可晉升愛心大使。
1.獲得團隊內直推普通會員的總消費流水 5%的推廣費用補貼。
2.獲得整個團隊消費流水 1%的推廣費用補貼。
3.獲得團隊內平級及其二代收益的 5%推廣補貼。
三、愛心公使
1.當月個人消費流水達到 5 萬元,且分享 8 人晉升為愛心大使,團隊總消費流水達到 800 萬元以上,可晉升為愛心公使。
獲得團隊內普通會員總消費流水 5%的推廣費用補貼。
2.享有整個團隊消費流水 1%的推廣補貼。
3.獲得團隊內平級及其二代收益的 5%推廣補貼。
備注:所有推廣補貼 70%進入收益錢包可提現,30%轉化為愛心積分,用于捐助給得重大疾病的困難會員,彌補其在醫保無法報銷的部分醫療費用。
2022 年 7 月 22 日,宜昌市猇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我局送達了《案件移送函》(宜猇市監案移〔2022〕4 號),向本局移送部分涉案線索。
本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查明:核投控股發展有限公司為了便于“匯享生活”業務工作的開展,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成立了全額控股子公司湖北核投楚漢科技有限公司(當事人),并實際負責運營和管理該公司(當事人)。當事人與核投控股發展有限公司簽訂《共享經濟綜合服務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約定自 2021 年 8 月 19 日開始,核投控股發展有限公司向當事人撥付自由職業者(即“匯享生活”會員)眾包費(會員獎勵即:推廣費補貼)。
當事人通過核投控股發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自由職業者眾包費申請單,向對應的自由職業者提供付費服務。截止 2022 年 3月 28 日核投控股發展有限公司通過當事人共支付眾包費4600 余萬元分發給“匯享生活”會員。
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本局研究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對當事人罰款1200000 元。
據企查查顯示,湖北核投楚漢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13日,注冊資本 為2000萬元,章昭擔任法人,核投控股發展有限公司100%控股。此外,通過企查查股權關系發現,江西中核恒通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由中核恒通(北京)物資有限責任公司控股,中核恒通(北京)物資有限責任公司由中國華宇經濟發展有限公司控股,中核恒通(北京)物資有限責任公司再由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控股,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再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控股。
據企查查還顯示,2022年3月30日,據(2022)鄂1121執保36號顯示,申請執行人團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被執行人核投控股發展有限公司 ,湖北核投楚漢科技有限公司 ,安陽嘉山數字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李尚東 ,裴桂容 ,胡敏 ,徐九梅 ,趙怡凡 ,劉張 ,李嬋雄 ,肖林鳳 ,劉秋蓮 ,陶芳 ,李芳 ,李正駱 ,史巧娥 ,周炎春 ,王輝 ,巫可亮 ,趙鵬。
3月22日,據(2022)鄂1121財保5號顯示,申請人團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被申請人李正駱 ,胡敏 ,李尚東 ,劉張 ,徐九梅 ,王輝 ,裴桂容 ,安陽嘉山數字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巫可亮 ,李芳 ,李嬋雄 ,周炎春 ,趙怡凡 ,劉秋蓮 ,陶芳 ,趙鵬 ,肖林鳳 ,湖北核投楚漢科技有限公司 ,核投控發展有限公司 ,史巧娥。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針對傳銷活動中的不同人員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傳銷活動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工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通知有關部門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掛案例辦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