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同仁堂”的商標和字號權屬歷史上已有劃分,雙方在使用過程中都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遵守各自的權利邊界。
▲8月13日,北京同仁堂發出聲明,正式對天津同仁堂提起商標字號侵權訴訟。而此時正值天津同仁堂二度沖刺IPO的關鍵時期。北京同仁堂官方網站截圖
據報道,中國北京同仁堂(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日前發布聲明稱,天津同仁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與北京同仁堂“同仁堂”文字和“同仁堂”注冊商標高度近似的侵權標識,并通過企業名稱文字突出使用、虛假宣傳等方式引起混淆,侵害了北京同仁堂注冊商標專用權等權利,并構成不正當競爭。目前,北京同仁堂已向法院提起訴訟,而天津同仁堂方面尚未正式回應。
另據報道,天津同仁堂曾于2018年首次申請主板上市,排隊兩年后撤回申請。今年6月28日,天津同仁堂再次在創業板遞交IPO申請,并已于7月17日進入問詢環節。值此天津同仁堂二度沖刺IPO關鍵時期,北京同仁堂提起的訴訟或將影響其IPO進程,而有關老字號的保護與發展問題,也再次引發社會關注。
▲在實際使用中,北京同仁堂(上圖)與天津同仁堂的相關標識都有著較大不同。北京同仁堂與天津同仁堂官網首頁截圖
兩家“同仁堂”
歷史上就曾打過商標侵權官司
回顧北京同仁堂與天津同仁堂的歷史,最早可溯源至清代成立的“同仁堂藥室”。
據兩家同仁堂的官網和網上公開資料顯示,1669年(清康熙八年),樂顯揚在北京創辦同仁堂藥室,標志著同仁堂品牌創立。從1723年開始,北京同仁堂為宮廷供奉御藥,一時備受推崇。
但北京同仁堂在發展過程中也歷經了諸多坎坷。因資金周轉問題,北京同仁堂當家樂平泉不得不對外招股。于是,樂家姻親,也就是樂家女婿張益堂入股了北京同仁堂,開始統領經營、分管制藥。
后來,樂平泉成功將北京同仁堂收回自營,而張益堂也從北京同仁堂處贖回股份,在天津另立“張家老藥鋪”,一度曾為北京同仁堂在天津的代理商。
1852年,張益堂未經樂家許可將“張家老藥鋪”更名為“天津同仁堂”,引起樂家不滿,隨后北京同仁堂起訴天津同仁堂侵權。天津同仁堂敗訴,被判決不能賣北京同仁堂的藥品,也不允許其使用北京同仁堂的商標,但允許其使用“天津同仁堂和記”的名稱。
新中國成立后,兩家同仁堂走向了截然不同的道路。北京同仁堂歸為國有,天津同仁堂則歷經多次股權轉讓后,成為民營企業。
北京同仁堂的“同仁堂”商標,為中國“首批馬德里商標注冊”的國際商標,于2006年被商務部認定為首批“中華老字號”。
巧的是,同年天津同仁堂也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注冊商標為“太陽”。而其前身天津同仁堂制藥廠,此前還于1994年被原國內貿易部認證為“中華老字號”。
因此,兩家同仁堂都是“中華老字號”,經營范圍均涉及中成藥的研發、生產與銷售,也都在相關市場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北京同仁堂的“同仁堂”商標(左圖)與天津同仁堂的“太陽”商標。
字號與注冊商標
一般有兩種侵權責任需要認定
此次,北京同仁堂再訴天津同仁堂,系典型的老字號與注冊商標相沖突的案例,又因涉及歷史淵源問題,在處理這類權利沖突的案件時,應遵循尊重歷史、保護在先權利、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等原則。
字號與注冊商標產生權利沖突,可能會有以下兩種侵權情形:
如果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構成商標侵權。
如果企業名稱中未突出使用其字號,但企業在正常使用行為過程中誤導公眾,導致消費者混淆或進行了虛假宣傳的,則依法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所謂“突出使用”,是指企業在使用其企業名稱時,有意將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字號從企業名稱中獨立出來,通過放大字體、改變顏色或變化字形等方式,突出使用在商品本身、商標包裝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其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突出使用”之所以被強調,是因為企業在以長期獨立而醒目的方式使用被突出的字號時,該字號發揮了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指示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的作用,從而構成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
倘若企業明知他人在先注冊商標的存在,仍有意突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字號,同時又導致消費者混淆的話,則侵犯了他人的注冊商標專有權。
需要注意的是,將企業字號突出使用,若因特殊原因,不會構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則并不會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沖突,突出使用的該字號甚至還可以構成未注冊商標。
▲早于2018年4月,天津同仁堂即提交招股書擬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排隊兩年多之后撤回申請,直到今年6月以“津同仁”名義二度沖刺A股上市。網絡截圖
是否誠實信用
是天津同仁堂侵權與否的關鍵
具體到此次北京同仁堂訴天津同仁堂一案,因該案目前尚未進入法庭審理階段,相關材料也并未向公眾公開,假設公開可供查詢的資料皆為真實,則針對本案的情形,在涉及商標侵權的問題上,法院應著重考量天津同仁堂這一字號的知名度和其是否誠實信用。
鑒于涉案主體對商標和字號的權屬,在歷史上就進行了一定的權利劃分,那么雙方在各自的使用過程中,都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遵守各自的權利邊界。
假設天津同仁堂在后續的使用過程中,在市場上積累了相當的知名度,其聲譽足以高到可以將其與北京同仁堂區分的程度,則天津同仁堂使用其字號,甚至突出使用其字號,并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從而也就不構成商標侵權,其繼續使用“天津同仁堂”這個未注冊商標,也并不會損害北京同仁堂注冊商標專有權人的利益。
只不過,天津同仁堂只能將字號作為未注冊商標進行使用,倘使將其字號注冊為商標,則會與北京同仁堂的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在商標申請注冊階段就會面臨被異議或無效之虞,更遑論會有侵權的風險。
我們注意到,天津同仁堂以“天津同仁堂”“天津同仁”“同仁”申請注冊的商標,至今未被核準,也側面證實了這一觀點。
但如果“天津同仁堂”并未積累出相當的知名度,那么在尊重歷史的基礎上,天津同仁堂只能保留其字號,無法進行突出使用。此時應考慮天津同仁堂字號的正常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在“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訴重慶市合川區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曉華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與“老字號”具有歷史淵源的個人或企業在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將“老字號”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字號或企業名稱,未引人誤認且未突出使用該字號的,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或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制止行為的方式保護利益,維護市場秩序,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正當通常要依據具體情形進行個案判斷。在北京同仁堂訴天津同仁堂一案中,天津同仁堂在對字號進行正常使用過程中是否實施了混淆行為、是否做了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標宣傳,還有待于案件的進一步推進與公開。
據報道,天津同仁堂在2018年就曾遞交過在主板上市的招股書,后于2020年12月撤回申請。今年6月28日,天津同仁堂再次遞交了在創業板上市的IPO申請,并已于7月17日進入問詢環節。
這也意味著,在此沖擊IPO的關鍵時期,天津同仁堂如果敗訴,其A股上市的二度沖刺很可能就此終止。有鑒于此,北京同仁堂提起的天津同仁堂商標字號侵權訴訟,備受社會各方關注。
為此,解決具有歷史淵源的老字號與注冊商標之間產生的權利沖突,應在尊重歷史與現有市場格局的基礎上,為老字號和諧健康發展保駕護航的同時,充分保護注冊商標專有權人的利益,實現各主體之間誠實善意且包容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