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網訊 為解決社會廣泛關注“小案重罰”和“類案不同罰”問題,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市場監管總局近日制定出臺《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及《市場監管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一)》。
“首違不罰”與“輕微免罰”已寫入《行政處罰法》,根據該法律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但在現實中,哪些符合“首違不罰”情形,哪些行為符合“輕微免罰”,并沒有統一標準,致行政執法部門裁量權過大,出現“小案重罰”“類案不同罰”案例,給當事人造成不公平感,由此引發熱議。
司法部去年公布的一個典型案例顯示,某餐飲店賣了17份“拍黃瓜”,獲利34元,被罰5萬元;再如,某個體戶賣了5斤抽檢不合格的芹菜,被罰6.6萬元。這些案例雖然后被糾正,但都折射出行政處罰不規范。
此次市場監管總局出臺的兩個清單,有規范行政處罰之效。以往,某些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只是簡單僵化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開罰單,既未對違法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深入分析,也未領悟“過罰相當、寬嚴相濟”原則。
上述兩個清單為準確落實《行政處罰法》立法精神提供了支撐。對行政執法部門來說,在認定“首違不罰”與“輕微免罰”方面有了具體參考,符合清單違法行為的就該不罰或免罰,避免某些執法部門濫用處罰權。
對違法當事人而言,如果其行為符合“首違不罰”清單或“輕微免罰”清單中的情形,但被執法部門開出高額罰單,就可以依據這兩個清單進行申訴,從而可防止“小過重罰”等問題出現。
進而言之,這兩個清單可促進行政處罰規范化,對裁量空間過大的行政處罰權有一定約束力,也是對當事人“首違不罰”與“輕微免罰”權益的維護。既然法律中規定了不罰或免罰,當事人就有了免于處罰的權益。
無論是《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還是上述兩個清單,都表明某些當事人由于對相關法律缺乏了解,無主觀故意,也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執法環節就該適當包容,展現溫情。
“首違不罰”不僅給了違法當事人改過自新的機會,也對優化營商環境起到重要作用。試想一下,如果某個商家因小過而受到重罰,不僅缺乏發展資金,創業信心也受重創。但如果“首違不罰”就有可能會重新出發。
需要強調的是,即便“首違不罰”也要進行教育。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這種教育可促使當事人改過自新,同時能防止“罰款經濟”。
希望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執行《行政處罰法》時,嚴格按照兩個清單操作,符合“首違不罰”“輕微免罰”行為的,將處罰改為教育,使當事人感受到市場經濟下的行政執法不全是處罰,還有比處罰更人性的法律安排。
當然,執法部門既要展示“寬”也要展現“嚴”,對于再次違法或者違法后果嚴重的行為,必須從嚴處罰。從某種意義而言,“寬”是對“嚴”的適當柔化,而“嚴”是對“寬”的必要補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