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網訊 近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范(試行)》。其中提出,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從事診療活動,包括以下情形:
(一)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危險性的技術方法;
(二)開具藥品處方;
(三)給服務對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清單》規定的中藥飲片;
(四)開展醫療氣功活動;
(五)國家中醫藥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診療活動。
《規范》還提出,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宣傳治療作用,不得以中醫藥預防、保健、養生、治未病、健康咨詢等為名或者假借中醫藥理論和術語開展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牟取不正當利益,廣告不得使用醫療用語。
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中醫藥類相關專業背景,或者接受過中醫養生保健專業培訓并具備相關知識和技能,掌握從事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相關技術操作規范和流程、技術風險防控方法、基本急救知識技能等,遵守衛生健康和中醫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
以下為《規范》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