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以來,被告人陳某令等人相繼加入非法傳銷組織“亞元交易平臺”。在無實際經營情況下,利用微信群宣傳所謂“亞元”項目,以高回報為餌誘騙民眾投資。要求投資者繳費加入會員,按照加入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及繳費金額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2018年2月,“亞元交易平臺”非法傳銷組織被警方查獲并關閉后,被告人陳某令仍冒用該平臺名義,沿用其非法傳銷模式大量發展會員,非法募集資金1400萬余元,可查明參與人達1400余人。
2019年3月,被告人張某軍結識被告人陳某令后,為利用陳某令的“亞元”平臺銷售、推廣虛假數字貨幣卡,加入陳某令的“亞元”團隊,宣傳、推廣“亞元”,其后伙同陳某令等人通過該平臺銷售虛假數字貨幣卡。
同年10月,張某軍又與吳某強商議,虛構所謂“中國夢卡+銀幣”的收藏品,并與陳某令商定,利用陳某令的“亞元”平臺向社會宣傳、推廣該虛假收藏品。
截至案發,陳某令及其下屬團隊長通過“亞元”平臺利用該虛假收藏品非法募集資金2050萬余元。可查明身份的參與人數達三千余人。
法院認為
被告人陳某令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亞元”項目,通過組建非法傳銷組織向社會非法集資1431萬余元;陳某令還伙同被告人張某軍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中國夢卡+銀幣”收藏品項目,利用組建的非法傳銷組織向社會非法集資2050萬余元,陳某令、張某軍集資詐騙的數額巨大,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丑某、袁某珠、王某鳳、陳某令、張某軍、林某梨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