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針對有關省級局對化妝品質量安全負責人從業條件認定的問題,國家藥監局進行了研究和答復。
國家藥監局指出,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化妝品質量安全負責人應當具備化妝品質量安全相關專業知識,并具有5年以上化妝品生產或者質量安全管理經驗。
鑒于藥品、醫療器械、特殊食品等健康相關產品生產或者質量安全管理的原則與化妝品生產或者質量安全管理的原則基本一致,根據法規立法原意和監管實際,化妝品質量安全負責人在具備化妝品質量安全相關專業知識的前提下,其所具有的藥品、醫療器械、特殊食品生產或者質量管理經驗,可以視為具有化妝品生產或者質量安全管理經驗。
其中,特殊食品是指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
藥監部門應當加強對化妝品質量安全負責人的監督檢查和培訓指導,考核其是否具備化妝品質量安全相關專業知識和履職能力,督促其依法履職,保證產品質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