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網訊 現在允許在備案人和生產企業都標注清楚的情況下,在(包裝)盒子上寫經銷商信息了。”
4月22日,湖北某企業負責人透露了這一好消息。化妝品觀察第一時間向其求證,該負責人表示,“目前還沒有正式官方文件出臺,但消息屬實”。
自去年《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即新條例)及系列法規落地后,多地從業者曾反映,OEM企業作為注冊人/備案人時,產品包裝上不允許以“經銷商”等方式標注品牌方企業。此前也出現過有類似標注的產品注冊備案被駁回的情況。
上述負責人消息傳播后,不少行業人士激動地表示,“品牌方可以‘亮明’身份了”。針對此事,化妝品觀察致電咨詢湖北藥監局,但截止發稿尚未得到回復。
01“消失”一年后?品牌方重獲“身份”
上述企業負責人告訴化妝品觀察,據可靠消息,代加工產品注冊備案時,其化妝品包裝盒上可以將品牌方標注為“經銷商”了。但依然不建議直接標注“品牌方”,即不能標注“品牌方:xx公司”或“品牌屬于xx公司所有”。
他表示,“這意味著,監管層在審核時開了一道口子”。
化妝品觀察采訪了解,行業人士對此消息紛紛拍手稱快。這源于自去年化妝品新規實施以來,品牌方就幾乎從化妝品包裝上“消失”了。
按照新條例和《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注的內容包括“注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受托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
那么,代工生產的化妝品,品牌方該以什么身份出現?能否以監制、出品人、聯合研發、經銷商等形式來標注品牌方?針對這兩點疑惑,相關法規并未給出明確規定。
化妝品觀察注意到,2020年9月,國家藥監局發布的《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曾對品牌方標注方式給出了解決方案,即“以‘聯合研發’‘出品人’‘監制’等作為引導語標注了其他企業或機構名稱信息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對被標注的企業或機構進行核實”。不過,在去年6月正式出臺的《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中,這項內容卻被刪除了。
而在市場實際執行中,也屢次出現以“經銷商”等身份標注品牌方,注冊備案卻被駁回的情況。
例如,去年11月,就有業內人士向化妝品觀察透露,江蘇省通知,“如果ODM企業作為注冊備案人,則不可以在產品上標注品牌方,標注為經銷商也不行”。
廣州某企業負責人也表示,工廠在給某款產品進行備案時被駁回,原因之一便是,“產品標簽上不建議標注出品人或經銷商,易對消費者造成一定的誤導”。
受訪者供圖
“這樣標注,不利于主體責任的劃分,存在委托關系不明確的情況,與國家的監管意圖相違背。”在談到此前相關注冊備案被駁回的原因時,某業內法規人士如是表示。
但在不少行業人士看來,“品牌方不出現在花盒上,豈不抹殺了品牌本身的溢價?”
02?兩大因素扼制品牌方“露面”難
據化妝品觀察了解,品牌方之所以在產品上“露面”難,緣于新規之下,其無法成為注冊人/備案人。
按照新條例,成為注冊人/備案人至少需滿足以下條件:1、設立質量安全負責人;2、具備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與評價能力;3、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并執行供應商遴選、原料驗收、生產過程及質量控制、設備管理、產品檢驗及留樣等管理制度;4、建立并執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產品銷售記錄制度。
截自《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這4點對于大多數品牌方而言都難以實現。譬如,短時間內如何招到質量安全負責人?又如何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廣州峰品創意策劃有限公司總經理李杰鋒直言,受制于此,品牌方新產品的注冊人/備案人大多由代工廠擔任,而品牌方就成為新產品的經銷商了。
與此同時,產品配方也是個“攔路虎”。新條例明確規定,注冊人/備案人進行新品注冊備案時,需提交“產品配方或者產品全成分”。
某研發工程師指出,“產品配方是生產加工型企業的優勢和命脈所在,出于保密,必須掌控在生產工廠手里。”廣州尊伊化妝品有限公司創始人陳來成也表示,“如果品牌方不采用授權生產方式,我們基本上不合作了。”
基于上述兩點原因,不少品牌方都無法成為一個合格的注冊人/備案人。如此一來,如何在產品上亮出自己的身份,就成了不少品牌方面臨的難題。
李杰鋒透露通常有兩個解決辦法,其一,由品牌方提供產品條形碼,“條形碼相當于產品的身份證,當消費者掃條形碼看產品信息時,自然就能看到產品的所有者即品牌方了”。
其二則是上文提及的,在產品包裝上以“出品人”、“經銷商”、“聯合研發”、“商標持有人”等引導語方式標注品牌方企業。科絲美詩品質部法規經理南福順也表示,品牌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產品彩盒上標注上述引導語,以體現品牌自身。
此前,第二種方案在實際執行中曾多次“碰壁”。但如若湖北按照日前“傳聞”所說已經放開這一備案審核,則無疑是給品牌方吃下了一顆定心丸。
在湖北這一“風聲”傳出后,化妝品觀察查詢國家藥監局備案系統發現,湖北研妝實業有限公司于今年3月31日備案的一款新品“曾博士酵母肌底液”,其產品包裝平面圖上,已經標注了“經銷商:武漢華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而該公司正是“曾博士”商標申請人。
03?上海早已率先“降低”門檻
按照要求,自今年5月1日起,注冊備案的化妝品標簽必須符合《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此前注冊備案的化妝品,未按照新規進行標簽標識的,應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產品標簽的更新。
而此前監管部門一直未明確能否以“經銷商”等方式標注品牌方,這無疑會對企業在標簽標識的更新工作上產生一定的困擾和阻礙。
在某國產頭部品牌負責人看來,“在這個節骨眼上,湖北率先明確了‘經銷商’的標識問題,無疑會加快企業標簽標識的更新工作”。
某工廠負責人即表示,“之前備案時曾標注有‘經銷商’,一直擔心后期要求整改,現在可以放心了”。
“無論是品牌方還是工廠,這都是利好消息”,上述湖北某企業負責人如是表示。
一方面,無法擔任注冊人/備案人的品牌,愿意在產品上以其它形式進行標注,以體現品牌價值,“不能讓消費者覺得,產品跟品牌一點關系都沒有,這樣不容易建立信任感,不利于品牌的發展”;
另一方面,倘若品牌方在營銷宣傳時存在違法行為,監管層也可以直接找品牌方問責,對生產企業也是一種保護,“代工廠作為注冊人/備案人承擔所有的責任,是不公平的,品牌方也應擔起營銷和銷售過程中的責任”。
在上述負責人看來,湖北如今率先開了口子,其他省份可以效仿,“相信以后全國都會允許產品標注品牌方”。
而化妝品觀察搜索發現,上海地區早在湖北之前已悄然放開了相關注冊備案政策,甚至可以直接標注“品牌方”了。
截自國家藥監局備案系統
以科絲美詩(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款新品“橘朵輕水霧唇釉#S10”為例,國家藥監局備案查詢系統顯示,該新品于4月15日完成備案,其產品包裝平面圖上,標注有“備案人/生產企業”,同時也標注了“品牌方:上海橘宜化妝品公司”的信息,而橘朵正是上海橘宜化妝品公司旗下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