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qū)人民檢察院接受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移送審查起訴案件:某資金盤互助平臺從2019年8月開始,通過微信群宣傳以及口口相傳的方式,以月息30%的高額利息作為誘餌,在姜堰區(qū)以及其他地區(qū)向社會上百名不特定群眾每日非法吸收資金200余萬元,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姜堰區(qū)檢察院迅速組建辦案團隊,對該案進行審查。

案件詳情:經審查發(fā)現,劉某于2019年5月份開始,通過王某幫助進行軟件開發(fā),在微信端設立“元某資金盤互助平臺”(化名)系統(tǒng),要求參加者以推薦人推薦注冊并購買“排單幣”的方式成為袁某組織的會員,并按照推薦與被推薦的關系形成上下層級。會員通過元某系統(tǒng)進行 “投資”經營活動,從而獲取十天10%的高額“靜態(tài)收益”,并以其發(fā)展的下一級和下二級會員“投資”金額為依據分別提取2%、1%的“動態(tài)收益”。

劉某糾集數十人設置“元某”平臺傳銷組織,其中,楊某任總客服,馮某等七人任客服,胡某任轉播助手,許某、袁某等數十人任團隊長,以在“元某”平臺內排單投資為名進行傳銷活動,用高額的靜態(tài)收益和動態(tài)收益作為誘餌,不斷發(fā)展會員、吸收資金。至2020年5月15日,注冊會員賬戶數3886個,會員人數達2180人,層級最多為14級,系統(tǒng)涉案金額4億元左右,造成會員虧損數額1000余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據此,劉某等人的行為已經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劉某等人被羈押后,在接受檢察機關訊問時,均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檢察官說法:隨著互聯網的迅速發(fā)展,各種電商平臺、網絡營銷平臺、金融投資平臺、金融互助平臺應運而生,但這些平臺魚龍混雜,有些甚至成為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工具。廣大市民要警惕日常生活中的各種以高額收益為名的“投資”行為,或者以繳錢成為會員、發(fā)展會員獲得收益的行為,對于街頭傳單、短信、電話、微信、熟人介紹等發(fā)展會員、高額回報等信息切勿輕信,以免掉進犯罪分子設下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