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沒有經濟能力,卻成立空殼公司,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親友以及通過親友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集資40余億元,實際詐騙2.2億余元。據人民網南昌3月3日消息,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這樣一起集資詐騙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陳某清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陳某可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其余六名被告人分別被判有期徒刑和罰金。
法院查明,1991年出生的被告人陳某清與第二被告人陳某可系父子關系,與第三至第八被告人系親戚或朋友關系。2015年3月,陳某清為歸還前期借款,虛構從事銀行“過橋”拆借業務,通過成立公司、借新還舊等手段,向親友及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集資。為擴大融資范圍,陳某清在向第三至第八被告人吸收資金的同時,以提高利息為誘餌,授意他們利用各自社會關系為其非法融資。經鑒定,陳某清單獨或伙同陳某可非法集資流量數額共計人民幣4082163861余元,案發前歸還本金及利息后,實際騙取數額227611113余元。
據陳某清供述,自己成立公司根本沒有開展業務,其他的實體店也未盈利,在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將所集款項大部分用于償還前期借款本金、支付高額利息和巨額攬儲費用,以及個人購買房產、豪車、高消費等揮霍。
2017年3月至2020年5月,陳某可參與非法融資流量數額共計362770694余元,案發前歸還本金及利息后,實際詐騙數額111165224余元。
另查明,第三至第八被告人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個人借款形式,通過各自的社會關系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并將所非法募集的資金高息轉借給陳某清使用,從中賺取巨額利息差,造成集資參與人巨額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所起的作用、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表現,分別作出上述判決。該案八名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