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了一起涉老項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案,被告人岳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4年11月,被告人岳某以其子名義與他人共同成立嘉龍公司,以建設養老項目等名義,公開對外銷售公司股權,許諾到期返還投資款并可獲贈相當于年息8%至15%不等的福利積分,福利積分可在旗下養老項目消費,亦可到期兌換為現金,以此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
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5月,嘉龍公司從300余名集資參與人處吸收公眾存款1660萬余元,造成集資參與人直接損失金額586萬余元。后來,被告人岳某又單獨成立華壽公司,并對嘉龍公司進行并購,沿用原有吸收資金模式,持續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在集資后用于生產經營的活動與募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肆意揮霍集資款,造成巨額集資款不能返還。
自2017年6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岳某利用兩家公司非法集資1.2億余元,造成集資參與人直接損失金額8709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岳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其行為另構成集資詐騙罪,依法應數罪并罰。被告人岳某的犯罪對象多為老年人,嚴重影響老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應酌情從重處罰,法院查明以上事實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