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至11月,市場監管總局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民生領域廣告監管專項行動。此次專項行動以醫療、藥品、醫療器械、食品以及教育培訓類違法廣告為整治重點,持續加大執法力度,已辦結相關案件6753件,罰沒金額共計5785.11萬元。
8月16日,市場監管總局選取已辦結的十起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以下是幾起典型案例:
經查,上海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互聯網媒介發布的普通食品廣告宣稱“健康科技飲用水富含NANCW超小粒徑氣泡具有“持續抗氧化”“強力抗氧,抵御自由基”“高效抗氧化”“抗氧化新貴”等內容,存在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在廣告中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違法情形。
2024年6月,上海市虹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沈陽某制藥有限公司利用互聯網媒介發布未經審查的“苦碟子注射液、脂可清膠囊、腦絡通膠囊”等處方藥廣告,并違反了允許作廣告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的相關規定。
2024年7月,遼寧省沈陽市蘇家屯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70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北京某國際醫學研究有限公司利用互聯網媒介發布的普通食品廣告中含有“控制&清除腎結石、尿酸、痛風、降低尿液酸度、清潔腎臟、防治低鉀血癥、堿化尿液”“溶解血栓、疏通血管、降低血液粘稠”“抗氧化,抗疲勞、預防老年癡呆癥”等內容,存在普通食品廣告宣稱疾病治療功能、保健功能等違法情形。
2024年6月,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40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鄭州某某大藥房有限公司未經廣告審查利用互聯網媒介發布含有“強效、包治、正品”對降血壓有改善效果的功效”等內容的“十全大補丸”“腦立清丸”等非處方藥廣告,不僅違反了藥品廣告審查規定,還在廣告中對藥品的有效率、功效等作出說明、保證。
2024年4月,河南省新鄭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濰坊某某藥品有限公司未經廣告審查利用互聯網媒介發布“XX醫藥透骨貼”等醫療器械廣告,且廣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保證等違法內容;發布的“XX醫藥前列腺保健貼”等非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發布的“羅漢果胖大海菊花茶”“菊花決明子枸杞茶”等普通食品廣告含有虛假內容并違法使用了“肺部結節、咽炎、咽喉腫痛”等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2024年6月,山東省濰坊市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其中一條典型案例值得業內企業警惕!無錫某文化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及李某某違法廣告案。
經查,無錫某文化傳媒科技有限公司設計、制作的“XX牌當歸葛根黃芪膠囊”保健食品廣告未經廣告審查,并利用“網紅達人”李某某進行廣告代言。李某某以其名義和形象對前述保健食品作了推薦、證明,違反了保健食品廣告不得使用廣告代言人的相關規定。
2024年7月,江蘇省無錫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無錫某某文化傳媒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罰款26.48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李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共計150.26萬元的行政處罰。
眾所周知,2015年生效的《廣告法》就對保健食品使用代言人做出了禁止性規定。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只要是保健食品一律不可以請廣告代言人!業內保健品企業,千萬不要抱著僥幸心理打擦邊球!
保健食品廣告不僅是產品的營銷推廣與獲客方式,但是曾經野蠻生長、亂象叢生,隨著法律法規的出臺與執法層面的嚴厲打擊,這個領域的違規現象已經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整治,各種擦邊營銷方式逐漸納入監管范疇,亦持續釋放出對于違規行為的零容忍執法力度。
業內企業建議時刻謹記保健食品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推薦、證明的法律紅線,免得遭受“鐵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