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謝留卿等63人組織、實施的藝術品“套路賣”詐騙案二審公開宣判,4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五年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2012年以來,以謝留卿為首的犯罪集團冒用他人名義在鄭州、北京設立公司,采取虛構產品作者、虛構作者授權、虛構作者頭銜和成就、冒充拍賣行、冒充同行、承諾回購等欺騙手段向客戶推銷產品,騙取安徽、黑龍江、四川等近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被害人錢款共計1670余萬元。
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謝留卿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組織、實施多起詐騙活動,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該案參與人數眾多、主要成員穩定、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形成以謝留卿為首要分子,劉艷芳、張紅芳為主犯,其他參加者為一般成員的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以中老年人為目標群體,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實施詐騙,反復誘騙被害人購買涉案產品,或者向同一被害人多次推銷,甚至明知被害人家庭境況差需要借貸,仍持續對其實施詐騙,以致多名被害人債臺高筑、賣房還債,生活陷入困境。
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及證據,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認罪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二審判決:對被告人謝留卿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一千五百萬元;對劉艷芳等43名被告人以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拘役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對陳丹等11名犯罪情節輕微的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對王夢閣等8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被告人宣告無罪。
此前,蕪湖市繁昌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后,公訴機關提出抗訴,謝留卿等21名被判處有罪的被告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