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網訊 6月27日,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普通化妝品備案問答(四十一期)(下稱:《問答》)、(四十二期)。
對于通用名使用動物、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是否配方中必須含有該具體原料或類別原料的問題,廣州市監局表示,使用動物、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描述產品的香型、顏色或者形狀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時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動物、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加香型、顏色或者形狀的形式,也可以在屬性名后加以注明。
化妝品生產企業若變更生產企業地址、產品執行標準、產品使用期限時,需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提交發生變更的情況說明、報告資料等,特殊情況可以在變更內容中予以注明。
若要變更產品配方,則需注意已經備案的普通化妝品不得隨意改變產品配方,因其使用的原料更換供應商等導致產品配方不可避免的發生微小變化,這種情形的配方微小變化是允許的,但應滿足《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款的相關條件。
變更產品配方時,請在變更理由中對變更的原料符合因原料來源、質量規格改變等原因導致產品配方發生微小變化的具體情況予以說明。
值得注意的是,廣州市監局表示,免費試用、贈予、兌換等形式向消費者提供的化妝品也需要滿足《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的要求。此外,在產品標簽上標識國家知識產權局標志可能誤導公眾,構成專利標識使用不當行為。
《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禁止利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公益性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聘任的專家的名義、形象作證明或者推薦。
未經批準擅自在產品標簽上使用上述標志和名稱,是涉嫌利用國家機關的名義或形象進行宣傳,為其產品技術或質量作背書,其標注方式可能誤導公眾,構成專利標識使用不當行為。
另外,從備案檢驗的角度,宣稱祛痘、抗皺、祛斑等功效的淋洗類產品應當進行人體試用試驗安全性評價。
目前,產品僅宣稱清潔、卸妝、物理去角質等通過視覺、嗅覺等感官直接識別的或者通過簡單物理遮蓋、附著、摩擦等方式發生效果的功效,功效宣稱模塊“是否免于”選擇“是”的情況下,仍能對特定宣稱(如宣稱適用敏感肌膚、宣稱無淚配方,宣稱原料功效等)進行功效宣稱摘要的填報。
針對凈含量小于1g的商品,廣州市場監管局表示,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實施<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有關情況的公告》(2023年第25號)的規定,相關商品在原實施日期(2023年6月1日)基礎上給予12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截止前生產或者進口的商品,可以銷售至保質期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