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平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7日發布行政處罰信息,平泉市平泉鎮金地超市經營化妝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被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警告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如下:
案件來源、調查經過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2023年6月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平泉市平泉鎮金地超市經營的化妝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店經營的化妝品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未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于2023年6月5日經主管局長批準立案調查。我局于2023年6月5日對平泉市平泉鎮金地超市下達了詢問通知書,2023年6月6日平泉市平泉鎮金地超市經營者楊超敏前來分局接受詢問調查,經執法人員調查詢問該店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該店購進的化妝品,未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未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當日提取了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
調查認定的事實: 當事人經營的平泉市平泉鎮金地超市經營的化妝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2023年6月5日對平泉市平泉鎮金地超市現場檢查筆錄,證明該店現場檢查時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未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的事實 ;
2. 該店的經營者楊超敏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合法身份的事實。
3. 該店營業執照復印件 ,證明該店具備合法經營化妝品主體資格企業的事實。
4、2023年6月6日對楊超敏所做的調查筆錄,證明該店經營化妝品產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未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的事實。
5、2023年6月5日現場檢查照片,證明該店經營化妝品的事實。
以上證據,證明了當事人確實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事實存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本局于2023年6月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平市監罰告〔2023〕92號),將本局擬作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告知了當事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局視為當事人放棄此權利。
當事人經營化妝品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的規定,屬于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產品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予以處罰。
本案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能夠積極配合執法部門檢查,在規定時間、地點接受詢問且如實回答,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至調查終結之日,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四條第(一)、(二)項,符合《河北省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編碼HEBMPA-C-3-005從輕處罰的情形,決定給予從輕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警告;2、罰款人民幣10000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六個月內向平泉市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808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