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版票”是“陷阱”還是“餡餅”?近些年,很多不法分子打著投資電影“版票”的旗號“招商引資”。近日,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件利用《狐蹤諜影》電影“版票”、《代號反抗》電影“門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刑事公訴案。
先來科普一下,什么是“電影版票”?
電影版票,相當于是一種投資,一種金融產品,也可以稱為眾籌的一種。電影通過發行的相對數量的刊物,并且每張版票上都有獨立的出版刊號。它是一張電影首映前路演時候的門票,還能夠參與到電影上院線后,網絡轉播權,海外轉播權,電視轉播權等所產生的票房及轉播費用利潤享有出品方,制片方所按照比例計算出來的贈送給廣大持有版票的分紅。眾籌給他拍電影的人,就是因為有這部電影的版票,可以收獲電影版票所代表的票房分紅和版權收益。
案件詳情
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潘某某利用其朋友的身份在南昌高新區某大廈注冊成立了某傳媒公司。該公司也是江蘇某影視公司的代理銷售商之一,潘某某是該公司的實際控股人,其利用該公司作為江蘇某影視公司的代理銷售商,對外向不特定人員宣傳、銷售《狐蹤諜影》電影“版票”、《代號反抗》電影“門票”。
2022年,南昌高新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潘某某在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情況下,對外向不特定人員宣傳、銷售《狐蹤諜影》電影“版票”。經審計調查,潘某某利用該公司以銷售《狐蹤諜影》電影“版票”的名義向社會吸納投資款總金額為 1820337.19 元;利用《代號反抗》電影“門票”的名義向社會吸納投資款總金額為5389457.14元。
2021 年9月28 日,被告人潘某某主動前往公安機關投案。2022年1月18日,鑒于被告人潘某某的當庭供述,公訴機關當庭撤回了對其的認罪認罰具結及量刑建議,提起法院依法判決。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某伙同他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合計7209794.33 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宣判后,被告人潘某某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3年2月二審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