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網訊 近日,安徽省市場監管局與省司法廳共同制定了《安徽省市場監管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清單內容涉及直銷監督管理,其中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涉嫌違反《直銷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具體情形給予說明。原文如下:
各市、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管局、司法局,省市場監管局各處室(局、中心)、有關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和安徽省《創優營商環境對標提升舉措(2022版)》(皖政辦秘〔2022〕13號)有關要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健全包容審慎的市場監管機制,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規定,省市場監管局與省司法廳共同制定了《安徽省市場監管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對與當事人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實施查封、扣押;對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實施查封、扣押;對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重復查封;查封、扣押涉案財物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對相關設施不予查封;查封、扣押涉案設施、財物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對相關場所不予查封;必須查封涉案的場所的,查封范圍應當限定在最小范圍內。
二、當事人違法行為未列入本清單,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一)符合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規定的違法行為。
(二)除依法應當沒收或者銷毀的涉案財物外,違法行為沒有明顯社會危害,且當事人已經改正違法行為、配合調查取證的。
(三)除依法應當沒收或者銷毀的外,涉案的生產經營工具、設備可用于其他合法生產經營活動,且當事人已經改正違法行為、配合調查取證的。
(四)除依法應當沒收或者銷毀的外,涉案的原料、輔料、農業投入品、添加劑、包裝物、食品相關產品,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符合強制性標準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產經營活動,且當事人已經改正違法行為、配合調查取證的。
(五)涉案的合同、票據、賬簿、憑證等資料,執法人員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通過影印、復印等方式能夠及時有效固定證據的。
(六)涉案的生產經營工具、設備、設施、場所,對其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會對生產生活必需物資供給產生重大影響,且當事人已經改正違法行為、配合調查取證的。
符合上述情形,但不足以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的可以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三、違法行為符合本通知及清單規定的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同時又存在其他違法情形時,應當結合各種情形綜合判斷,發現不屬于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有明顯社會危害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四、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清單》規定依法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后,若因當事人、第三人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證據滅失、危害后果擴大等影響,但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對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五、本通知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4日。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安徽省司法廳
?????????????????????????????2022年12月27日
安徽省市場監管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
(直銷監督管理部分)
注:適用條件為: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且自行糾正或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