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蘇州市場監管消息:
2023年,全市市場監管部門持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聚焦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重點產品,持續加大對“神醫”“神藥”等虛假廣告打擊力度,清理整治商業廣告中冒充專家或名醫開展宣傳、發布未經審查的藥品廣告、虛構或夸大保健食品功效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案例一
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張家港市楊舍鎮康蓓德養生館虛假宣傳案
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張家港市楊舍鎮康蓓德養生館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在其宣傳手冊中宣稱其銷售的負離子調養儀產品具有修復細胞、康復疾病等功效。同時,當事人在其微信群內發布“負氧離子防治癌癥”“負離子可以活化細胞,提高B淋巴細胞產生抗體,消減病毒縮短病程”等內容,上述手冊及微信群宣傳內容均來自網絡,且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醫學依據或事實證明。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之規定。2023年4月13日,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張家港保稅區西麥提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虛假宣傳及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和化妝品、經營未經備案的普通化妝品案
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對張家港保稅區西麥提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大量無中文標簽產品。經查,當事人通過微信聊天、微信朋友圈等方式,虛構其產品能夠預防HPV、提高懷孕機率以及改善貧血、凝血功能障礙等功效。同時,當事人銷售的涉案食品、化妝品無中文標簽,在購進時未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以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2023年8月1日,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以及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罰款650583元、沒收涉案產品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常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常熟市虞山街道仕昂美容養生館虛假宣傳案
常熟市市場監管局對常熟市虞山街道仕昂美容養生館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以贈送禮品的方式吸引老年消費者到其經營場所體驗艾灸服務;當事人通過播放PPT、現場講解、觀看直播等方式,宣傳其提供的艾灸服務可以治療由寒凝血滯、經絡痹阻引起的各種病癥;宣傳其銷售的“耀昂益生菌”“燦耀天昂純羊奶粉”產品具有美容養顏、治療疾病等功效,當事人使用的儀器為普通家用電器設備,銷售的產品為普通食品,上述宣傳內容來自網絡。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之規定。2023年6月15日,常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常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蘇州無阻礙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常熟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對蘇州無阻礙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簽約主播“祖艾瑪”在其直播間宣傳“多燕瘦SOSO棒藍莓膠原蛋白果凍”能夠排廢緊腹,把身體所有的廢物排出去;宣傳“dermatix舒痕祛疤膏”兩年以內的疤全部都可以去除;宣傳“舒伯特清優片”能夠殺死幽門螺桿菌等功效,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宣傳內容的相關醫學依據或事實證明。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之規定。2023年6月5日,常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太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太倉市瀏河鎮優品尚食品商行未按規定發布保健食品廣告及對商品性能作引人誤解的宣傳案
太倉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太倉市瀏河鎮優品尚食品商行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在店內發布“蜂膠主要功能:可用于高血脂癥和糖尿病的輔助治療”等帶有疾病治療功能的廣告,同時利用宣讀書本《蜂膠與養生》宣傳“蜂膠的臨床應用與醫療效果,蜂膠治療眼部疾病、口腔疾病”等內容,上述產品為保健食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第四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之規定。2023年12月18日,太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作出罰款2096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昆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昆山開發區樂惠福食品商行虛假宣傳案
昆山市市場監管局對昆山開發區樂惠福食品商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建立“長壽有方”微信群并定期組織“長壽有方楊晉東教授”健康講座。經查,當事人通過微信群收集老年人亞健康檔案,借由講座中提到的“楊教授”進行遠程問診,銷售海瑞康牌阿膠紅曲雪蓮組方、海瑞康牌人參白茶覆盆子組方以及海瑞康牌鹿血佛手白芷組方等不同療程治療方劑,上述產品均為壓片糖果,屬于普通食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之規定。2023年8月14日,昆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吳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吳江區震澤鎮貝孕美母嬰用品店發布虛假廣告案
吳江區市場監管局對吳江區震澤鎮貝孕美母嬰用品店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門店周邊有宣傳廣告標語:“李先生專業調理各類體質,一切用效果說話:有頸椎病,腰腿坐骨神經痛,關節炎,乳腺結節,宮寒,痛經,鼻炎,小兒感冒,咳嗽,積食……”,當事人無法提供宣傳廣告描述效果的相應依據。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2023年6月27日,吳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并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吳中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蘇州名山一家商務酒店有限公司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等方式銷售蠶絲被案
吳中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蘇州名山一家商務酒店有限公司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在其營業場所銷售“華西T細胞免疫乳膠蠶絲被”產品,并宣傳該產品具有“提高免疫力、觸感排毒”功效,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宣傳內容的相關醫學依據或事實證明。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之規定。2023年6月6日,吳中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
姑蘇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姑蘇區璜奇霖食品店虛假宣傳案
姑蘇區市場監管局對姑蘇區璜奇霖食品店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向現場20余名老人宣講其產品具有疾病治療功效。經查,當事人通過播放視頻、發放宣傳頁等形式,宣傳其銷售的產品具有防癌抗癌、抗菌消炎、延緩衰老、護肝解毒、修復細胞等功效,上述宣傳內容來自同行或網絡,且當事人無法提供宣傳功效的科學依據以及涉案產品供貨者許可證、合格證明等材料。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2023年5月26日,姑蘇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罰款2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
姑蘇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姑蘇區于航保健食品店虛假宣傳案
姑蘇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姑蘇區于航保健食品店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通過現場介紹向中老年人宣傳“天三奇長樂膠囊”具有降低膽固醇、消除炎癥、抑制癌細胞等功效;“天三奇元暹粉”具有增強肺活量、控制心血管疾病等功效;“天三奇多維小分子人參復合肽”具有抑制腫瘤、消除炎癥等功效;“天三奇納豆紅曲”具有預防心腦血管疾病、抑制膽固醇合成等功效,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宣傳內容的相關醫學依據或事實證明,且未履行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