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網訊 2022年8月,被告人羅某某經吳某某(另案處理)介紹加入某聯合社區的網絡傳銷組織,并注冊成為會員。
羅某某以該網絡傳銷組織中的虛擬產品投資可以獲得巨額回報為名,成立某聯合社區工作室,開展培訓和宣傳活動,誘騙他人投資加入,以獲取其發展下線成員在平臺投資金額的返利。羅某某以上述方式進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發展下線會員四級,下線會員何某某等31人。
法院審理
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某以虛擬產品投資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被告人羅某某發展下線會員四級,下線會員人數達31人,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管理等職責,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悔罪表現等,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羅某忠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