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網訊 在當今社會,保健食品已成為民眾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市場繁榮背后卻隱藏著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等種種亂象,這些頑疾不僅侵蝕著消費者權益,也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
面對這一挑戰,信陽學院社會科學學院梁耀中等,在《保健食品市場經濟法規制的邏輯證成研究》一文中,為我們揭示了經濟法在規制保健食品市場中的獨特價值與應然地位,對保健食品市場的法治化建設進行了一次深刻剖析與前瞻性的法律思考。推薦大家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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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經濟人假設與市場失靈
文章開篇即從“經濟人”假設出發,揭示了保健食品市場中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背后的潛在風險。
“經濟人”又稱理性經濟人,是指“其行為除了經濟動機之外,他們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為其行為的最終目標和指向。即“ 經濟人”行為動機在于其逐利性,而使其利益最大化才是其理性的最優和最終選擇。
在自由競爭的市場環境中,企業為追求利潤最大化,常利用信息不對稱進行虛假宣傳,損害消費者利益。如某健公司案例所示,高額利潤背后隱藏著對法律的漠視和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犯。
作者指出,市場機制本身并不能完全消除這些負面行為,反而可能因逐利行為加劇市場失靈,凸顯出民法、行政法與刑法在保健食品市場監管上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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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經濟法理念:呼喚實質正義與效率平衡
在這樣的背景下,經濟法的介入顯得尤為關鍵。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之法,其核心在于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實現實質公平,有效克服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
作者強調,經濟法的干預邏輯與人本主義理念相契合,旨在通過法律手段實現社會生活最完美的和諧狀態。與民法側重形式平等和個體效率不同,經濟法更注重整體效益,兼顧效率與公平,強調事前預防、事中監管與事后懲罰的綜合施策,彌補了其他法律部門在保健食品市場規制中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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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五法”聯動:構建全面規制體系
文章進一步提出,經濟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與商法之間的互動是保健食品市場法律規制的關鍵。
刑法和行政法雖能事后懲罰違法行為,但缺乏事前預防和事中監管的有效機制;
民法則在追求形式平等的同時,難以滿足實質公平的需求。
經濟法的靈活性與全面性,使之能有效應對保健食品市場的特殊性,如虛假宣傳等信息不對稱導致的外部性問題。
通過“五法”聯動,構建起一個既有各自側重又能互補協同的規制體系,確保保健食品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保健食品的本質決定了其市場必須在確保食品安全的基礎上,維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公平競爭。綜上所述,作者建議保健食品市場亟需一套系統性、全面性的法律規制框架,經濟法在此框架中扮演著不可替代的角色。?
原文:梁耀中,余新旺,蔡國柱,等.保健食品市場經濟法規制的邏輯證成研究[J].法制博覽,2024(17):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