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界面新聞獨家獲悉,國泰君安內部發文嚴禁員工以任何形式參與虛擬貨幣“挖礦”,并對單位辦公系統進行安全防護。
國泰君安一位內部人士表示:“這份文件是今天發的,集團應該主要是警示和規范,暫時沒聽說集團內部有過用虛擬貨幣‘挖礦’的先例。”
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是指通過專用計算機即“礦機”來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中國人民銀行指出,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
此前,國家發改委已明確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入淘汰類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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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官網1月10日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改的決定》已經過2021年12月27日第20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其中,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淘汰類“一、落后生產工藝裝備”中增加第7項,內容為“虛擬貨幣‘挖礦’活動。”
去年以來,數字貨幣“挖礦”活動監管政策持續加碼。
2021年9月,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等11個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停止對虛擬貨幣“挖礦”項目提供金融服務。禁止各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直接或間接為虛擬貨幣“挖礦”企業和項目提供金融服務和各種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嚴厲打擊各類以虛擬貨幣“挖礦”名義開展的非法集資和非法發行證券活動。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證券犯罪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謝杰對界面新聞表示,根據上述《通知》規定,相關主管部門嚴格禁止金融或者支付機構的“金融血液”注入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嚴格禁止為虛擬貨幣“挖礦”提供非法資金支持。
謝杰進一步表示,金融領域涉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可能涉及以下刑事法律風險:
一、為虛擬貨幣“挖礦”提供貸款支持的,涉及違規發放貸款罪;二、為虛擬貨幣“挖礦”或者虛擬貨幣網絡非法交易提供資金結算、支付等技術支持的,涉及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三、以虛擬貨幣“挖礦”等名義,通過私募基金、債權融資、股權融資等各種渠道吸收公眾資金的,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等,其中涉及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用詐騙方法融資的,還有可能涉及集資詐騙罪等金融刑法問題。